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


请输入要查询的图书:

可以输入图书全称,关键词或ISBN号

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

ISBN: 978750364484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 2003-1

页数: 465

定价: 27.00元

装帧: 简裝本

内容简介


权利问题是法哲学理论和法制现代化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论题。把权利现象与法律发展、民法现代化联结起来,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这无疑有助于深化法哲学研究,拓展法制现代化的学术空间。基于此,我谨对眭鸿明同志的新著《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的出版,致以诚挚的祝贺。

  权利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马克思指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一切权利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在民事关系领域,一个基本的核心的问题就是要揭示商品经济与民法调整之间的内在关联。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刻分析了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法权表现。他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商品经济关系形成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表现:一是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这方面的权利要求就是确认权利主体制度;二是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这就要求在立法上确认所有权制度;三是必须要有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双方意见一致,商品才能相交换,这方面的权利要求是建立契约制度。很显然,调节商品交换关系的民法制度,实际上是以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为主体内容的权利体系。

  因之,建构民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解决权利确认问题。然而,权利确认问题,乃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可见,把社会经济条件表现得好的民法,就沿着经济发展的同一方向在起作用;而把社会经济条件表现得坏的民法,则沿着经济发展的相反方向在起作用。前者体现了民法的积极功能,后者体现了民法的消极功能。而在民法所可能发挥的两种相反的功能作用中,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价值取向,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立法者真正认识到经济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趋势,而有意识地主动顺应这一性质和趋势,有意识地从事权利确认工作,把现有经济社会条件在民法上表现得好一些,那么,这样的民法就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反,如果立法者置现实的经济生活条件及其发展规律于不顾,不能顺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趋势,对权利确认问题缺乏关注,在民法上把这些经济条件表现得坏一些,那么,这种民法势必会妨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看,眭鸿明同志的这部著作是颇具价值意义的。作者运用法制现代化的一般理论,在充分阐释权利确认的基本思想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了民事权利领域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提出用权利模式构造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初步设想。全书立论新颖,论证充分,闪烁着鲜活的时代精神,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我衷心祝愿眭鸿明同志锲而不舍,孜孜求索,努力取得新的学术进步。

关键词:权利 确认 民法 机理